破坏别人家庭的第三者该赔偿多少
破坏别人家庭的第三者该赔偿多少?婚外情中,第三者为了上位,可能会用尽各种手段,可能会用很多你老公的钱,这种行为属于道德败坏被人所不齿的,那么破坏别人家庭的第三者该赔偿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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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第三者没有构成犯罪的,法院不会对其进行处罚,但是会对其批评教育,要求其退还大额的财物。
《最高任命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第(3)项就明确规定:“因“小三”介入而造成的离婚纠纷,首先要分清是非责任,对有过错一方和“小三”,应给与批评教育,或建议有关组织严肃处理。
还有两种情况是属于构成犯罪的,如果达到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程度,那就构成了重婚罪。
如果是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构成破坏军婚罪。
军婚的相关规定
1、我国《刑法》第259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由此可见,破坏军婚的,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对于构成破坏军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对破坏军人婚姻情节一般的,军人本人不愿声张的,为避免扩大不良影响,可不作处理。但要制止其不法行为。对于破坏军人婚姻,造成军人家庭破裂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则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3、对现役军人的配偶,一般不定罪处罚,但对隐瞒事实真相,欺骗他人与之结婚的现役军人的配偶,在不妨碍军人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可以按照重婚罪处理。
婚姻中属于过错的情况
1、重婚,必须是满足过错方与第三者达到结婚的状态,也就是存在婚姻状态。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3、家庭暴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必须是长期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如,生病不给治、不给饭吃、不照顾等等。
因此对于破坏家庭的第三者法院能予以的惩罚一般只有批评教育还有几岁接受社会的谴责。但是构成重婚罪与破坏军婚罪的就没有这么简单了,法院可以依法对当事人判刑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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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第三者破坏了家庭的,可以要求第三者停止侵害夫妻间的关系,并且要求第三者赔礼道歉赔偿一定的损失,比如说退还之前赠予的贵重财物。当然如果构成重婚罪的也可以到法院进行起诉。
一、当有第三者破坏了家庭怎么办
1、第三者行为的性质及情节的轻的话,就会受到社会道德的谴责,不必受到法律的严惩。
2、第三者行为的性质及情节的严重的话,第三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可包括:
(1)停止侵害。如有重婚、同居关系的第三者,应解除关系,停止继续侵害合法配偶权益。
(2)赔礼道歉。如第三者的行为,骚扰合法配偶正常工作生活,给其造成精神伤害的,应赔礼道歉。
(3)返还财产。如第三者不当接受财物,侵犯了合法配偶夫妻共同财产权益,应当返还财产。
(4)赔偿损失,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如丈夫不知情抚养妻子与第三者所生孩子,丈夫有权要求第三者给予物质和精神损害赔偿。
(5)治安行政处罚。
3、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二、重婚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从重婚者的主观特征来看,其重婚行为是直接故意。
2、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的一夫一妻制度,而受害人的“合法婚姻关系”仅是重婚罪侵犯的对象。
3、重婚罪的客观方面,就是重婚者违反一夫一妻制的.根本婚姻制度而实施的婚姻重叠行为。即在同一时间内,重婚者存在两个婚姻关系,前一婚姻关系是否合法,并不影响重婚罪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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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分情况来看待。如果没有构成犯罪的法院会对第三者予以批评警告,建议用人单位进行处罚,也可以要求对方退还赠予的大额财物。如果构成犯罪的,比如说重婚罪,破坏军婚罪的,这种情况是会被处以刑事处罚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
起诉第三者破坏婚姻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是多少?
起诉第三者破坏婚姻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在法律上并没有统一的标准,一般在几万元左右,要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侵权的过错程度、以及侵权造成的后果等情况来进行认定和处理。
一、起诉第三者破坏婚姻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是多少?
起诉第三者破坏婚姻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在法律上并没有统一的标准,精神损失费的数额确定应当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供参考,因为各个地区,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及相关的地方性条例的规定不一致。因此目前为止关于数额的确定只能依据以上的几点因素法官主观裁量确定。
二、精神损失费的认定
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性质,是财产赔偿责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精神损害赔偿仍然以财产方式作为主要救济手段。
就广义而言,精神损害赔偿包括赔偿损失,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但其中最主要、最基本的救济方式是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的方式,是财产救济手段,即以由侵权人向受害人给付财产的基本形式,救济受害人受到侵害的权利。对于财产的损失用赔偿方法救济,是财产救济手段;对于非财产的精神损害用赔偿的方法进行救济,仍然是财产救济手段。
(2)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功能仍然是填补损害。
精神损害赔偿具有多种功能,如补偿功能、惩罚功能、抚慰功能、调整功能,等等,但是作为财产赔偿,其基本功能必然是填补损害。就财产损失而言,赔偿的目的完全着眼于填补损害。
精神损害是无形损害,绝大多数的精神损害无法用财产的标准加以衡量。但是,确立精神损害赔偿的目的,就是以财产的方式补偿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对受害人精神利益损失和精神痛苦的赔偿,具有明确的填补损害并使该损害得到平复的功能。
在这一点上,财产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虽然有所不同,但就填补损害的基本功能而言,却是一致的。
(3)我国民事立法明文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方式之一是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责任方式包括财产损失的赔偿、人身伤害的赔偿和精神损害的赔偿,这样可以构成一个逻辑分明、层次清楚的完整赔偿结构。既然如此,确认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是财产赔偿责任,既有事实根据又有法律根据。
在司法实践中,有关精神损失费的赔偿需要严格按照上述法律中规定的情况来进行处理的,特别是不同的涉案情况所认定的具体事项是不同,当事人可以举证自己受到的侵权损失情况来要求赔偿,具体情况可以由法院来进行认定。